本校111年12月22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「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」第十二條、「國立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考試細則」第十二條
第 十二 條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,論文審查通過者,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「考試委員 審定書」,完成論文審定。完成論文審定者,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。 論文經考試委員審查認為須修改者,應修改後再送考試委員審查。未能於次學 期註冊日前修改並完成審定者,該次考試無效。 學生於取得「考試委員審定書」前,應繳交「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聲明書」, 送交系、所、專班、學位學程存查,未簽署繳交者,不得領取學位證書。 論文有造假、變造、抄襲、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時,依本校「在學肄業 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