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常駐置頂】國立清華大學碩、博士學位考試細則:111.12.22 修正新增「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聲明書」繳交說明

本校111年12月22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「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」第十二條、「國立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考試細則」第十二條

 

第 十二 條     論文審查不另評分,論文審查通過者,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「考試委員 審定書」,完成論文審定。完成論文審定者,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。 論文經考試委員審查認為須修改者,應修改後再送考試委員審查。未能於次學 期註冊日前修改並完成審定者,該次考試無效。 學生於取得「考試委員審定書」前,應繳交「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聲明書」, 送交系、所、專班、學位學程存查,未簽署繳交者,不得領取學位證書。 論文有造假、變造、抄襲、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時,依本校「在學肄業 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處理。

 

  • 配合本項修正案,本校(系)完成碩、博士學位考試的同學,請在辦理畢業離校手續_送繳論文定稿至辦公室時,一併繳交「學位論文符合學術倫理聲明書」,以符合「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」、「國立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考試細則」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