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第五條規定: 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 一、現任或曾任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。 二、中央研究院院士、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研究員。 三、獲有博士學位,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。 四、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。...」
有關上述第三款、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,請口試學生於口試時間前2個月,提供相關資料至學院,以利本院認定資格。